铜妇[2011]21号
关于授予刘翔同志为铜陵市“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决定
各单位:
狮子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刘翔同志,始终坚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的审判各类案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授予办案标兵称号,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妇联决定,授予刘翔同志铜陵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刘翔同志再接再厉,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推动我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做出新的成绩。全市广大妇女要向刘翔同志学习,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铜陵市妇女联合会
二0一一年三月
皖公网安备 34070202000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