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执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对无效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中是指下列人员: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