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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妇女。

    第二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贡献。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 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尊重和关爱妇女、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六条 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动家庭成员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七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联系和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八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交流合作,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凝心聚力。

    第九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参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贡献。

  •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盟)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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