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下称资金)是在市财政支持的10万元起步资金的基础上,经多种渠道募捐而设立的公益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以帮扶妇女儿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应急性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范围: 1、城乡特困家庭患重大疾病的妇女和儿童;2、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临时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城乡特困家庭妇女和儿童; 3、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临时紧急救助的城乡特困妇女和儿童。救助标准:为困难妇女、儿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对因下岗失业、家庭暴力、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 500 元以内的生活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妇女儿童,给予一次性救助,癌症类重大疾病一次最高可达 2000 元,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0 元。
第四条 救助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每年在“六、一”儿童节、母亲节、元旦春节期间集中救助贫困妇女儿童。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下,可以对被救助人进行个别发放。
第五条 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装修办公场所及住房;(四)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办公等用品;(五)其他与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设立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资金管理的指导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妇联主席兼任,,成员由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办公室设在市妇联。
第七条 救助程序: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应当持当地基层(街、镇、乡)妇联出具的困难证明;因病致贫的救助申请人还应持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县区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县区妇联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市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的拨付,由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档登记。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向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当年未使用完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年度统一使用。
第九条 在征得被救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本办法由铜陵市妇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妇女联合会 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审计局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