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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14 8:04:51 被阅览数: 14266 次

 

铜政〔2012〕13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
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前     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1年铜陵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铜陵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在经济、决策和管理、教育、健康、法律、环境等六大领域的发展目标与策略措施。十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把妇女发展纳入本辖区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实施妇女纲要中强化政府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使全市妇女发展有了显著进步: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进一步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妇女生存的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利益和需求日益多元化,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新的挑战。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保障的权利受到市场冲击,收入与男性差距进一步拉大;妇女参政人数虽有提高,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11—2015年,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富民强市、共建小康、同享幸福”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面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全市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按照《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结合铜陵妇女发展实际,制定《铜陵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进一步发挥妇女在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推进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领域的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服务铜陵“四个之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的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缩小妇女发展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动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力争我市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健康素养明显提高,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妇女平均期望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内,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2015年达到8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2015年达到96%以上),孕产妇贫血患病率、剖宫产率降低。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85%以上(2015年达到60%以上),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死亡率、精神疾病致残致死率降低。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2015年分别达到70%和6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5%以上(2015年均达到90%以上)。
    5.婚前健康检查率城市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85%以上)。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人工流产率明显降低。
    8.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逐步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的覆盖面。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
    10.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享受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保障妇女健康的责任。将妇女健康保障和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支持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促进妇女健康的社会环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行为。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实现妇女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实行妇女特困和大病医疗救助。提高妇女基本保健和医疗服务公平性,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和人群间差距。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增加妇幼卫生投入,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经费的比例,增加基层妇幼卫生经费,改善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完善市、县、乡、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平产住院分娩逐步实行免费,将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孕产保健知识,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地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明确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公共卫生服务性质,制定严格规范的医院剖宫产收费标准,提高产科质量,促进安全分娩。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预防和治疗宫颈癌和乳腺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范围。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提供医疗救助。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不良行为,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染传播。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加强合理膳食指导。面向孕妇、乳母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工作。加强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7.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满足妇女多样化的心理健康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提高妇女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水平。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推行孕前优生和生殖健康检查两项民生工程。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0.重点加强流动、留守、残疾等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一系列特殊群体妇女保健服务的优惠、优待、优先策略,消除长期存在的差异和不公平现象,使其享受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2015年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2015年达到8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童巩固率达到98%(2015年达到95%)。
    4.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95%(2015年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女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保持全省前列。
    6.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得到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7.改善女性中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原则。通过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保障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在有关教育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过程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2.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继续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探索在中、小学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的各种不同方式。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3.改善教育人才队伍的性别结构。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层中女性的比例,提高小学、幼儿园阶段男性教师的比例。
    4.完善妇女人才培养和培训的政策环境,大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女性人才队伍。加强对妇女成才规律的研究,实施“妇女人才提升工程”。举办适合女性特点、顺应科技发展趋势的活动和讲座,开展促进女性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提高女性(从中学开始)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兴趣和树立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志向,培养女性的科技创新能力。女性科学素养与全民科学素养同步提高。
    5.在政府出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中,积极开发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就业的培训项目,鼓励妇女参加培训,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广大妇女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提升妇女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实现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转化。把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贯穿于教育和培训的各个环节,为妇女提供丰富、优质、多样的学习资源,培养女性的创新精神、人文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她们的知识技能和择业转岗应变能力。
    6.加强对农村妇女实施科学文化素质培训。强化农村妇女提高文化教育素养的意识,为农村妇女接受较高层次文化教育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总体受教育水平。加强对农村妇女实施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7.保障贫困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积极开展资助贫困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逐步消除女生入学的障碍,帮助贫困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8.保障女性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流动妇女的思想文化、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及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流动妇女的整体素质。重视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培训,增强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技能。
    9.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10.在中等和高等院校招生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11.公共文化设施机构要考虑妇女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全面发展的素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积极提供反映妇女历史、现状、发展的展示以及一定的文物藏品、书籍和文艺活动环境。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2.促进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力争达到45%。
    3.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
    4.推动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5.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明显提高。
    6.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6%(2015年达到33%)。
    7.已建工会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和履约率达到90%(2015年达到80%)。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通过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3.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为女职工升迁设置障碍,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的投诉举报。
    4.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创造更多适合女性就业的机会和岗位。通过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针对不同的女性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妇女通过市场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提高妇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就业比例。
    5.大力扶持妇女自主创业。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不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妇女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加大免费创业培训力度,激发妇女创业热情,提高妇女的创业能力。加快创业园区建设,积极吸纳妇女入园创业。落实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将个人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为妇女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深入开展“千人扶持计划”,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选派年轻干部,与妇女创业企业结对,帮助、指导妇女创业。
    6.提高妇女非农业就业率。加快城镇化步伐,积极推进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向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积极组织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通过送教上门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等形式,提升妇女的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决落实同岗位同贡献同待遇制度。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妇女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妇女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加大对同工不同酬投诉的查处力度,努力实现男女收入增长同步。
    8.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坚持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的首要位置,并重点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高女大学生就业能力,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9.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引导妇女从传统就业领域到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等新领域就业,不断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关心妇女人才的成长,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宽松环境。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通过举办各类职业技术比武、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选拔培养高技能妇女人才。
    10.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中,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机制,进一步加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注意利用党校和专业院校,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并制定有利于女性人才成长发展的倾斜政策。
    11.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要求在已建工会组织中建立妇女委员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妇女委员会经常了解和监督女职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检查,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女职工“三期”权益案件。
    12.提高农村妇女的创业能力。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领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加强农村妇女创业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提供面向农村妇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3.积极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活动,促进就业困难妇女就业。在城镇开展消除“零就业家庭”活动,在农村开展消除“零转移农户”活动,重点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就业。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以按比例安排就业为重点,集中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社区灵活就业和农村残疾妇女劳动力转移等多渠道并举,努力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1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着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女职工做到应保尽保,享受同等的工伤、职业病保险福利待遇。
    15.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工伤(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通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企业完善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妇女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市及市以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以上女干部,努力做到有1名女性任县(区)党政正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女性正职逐步增加。
    3.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有女干部。
    4.逐步提高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的比例。
    5.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分别不少于20%、40%。
    6.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女干部的选配力度,女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30%左右(2015年达到20%)。
    7.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各级党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女党员所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9.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
    10.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60%以上。
    11.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作用。
    策略措施
    1.切实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不断扩大妇女政治参与。以换届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决策的权利。调整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应提前物色接替人选,一般不能空缺。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在本地区内交流解决。
    3.更加重视女干部培养选拔。按照“系统培养、择优使用”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重视选拔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大公开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力度。
    4.注重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女后备干部信息库,定期研究并实施动态管理。
    5.着力强化女干部培训。充分利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专业院校,适时举办各类培训班、轮训班、专题研讨班,不断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每年参加培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低于同级女干部比例。
    6.深化拓展女干部实践锻炼渠道。通过下挂、上挂、外派挂职、轮岗交流和参与中心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实践锻炼,让女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提升。
    7.健全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8.积极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重培养和发现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扎实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教育培训,大力推广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切实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中一线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10.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1.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荐和宣传女性人才方面的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生育妇女享有基本生育保障。
    2.生育保障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享受率。
    3.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实现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
    4.城乡妇女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城乡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6.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断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7.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100%(2015年达到90%)。
    8.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70%)。
    9.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策略措施
    1.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险制度,将城乡未就业妇女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统一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保障制度、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四统一。
    2.加大宣传生育保险等政策内容及业务经办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每年做好年审工作,对不规范用人单位给予必要处罚,逐步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享受率。
    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保险比例。
    5.扩大覆盖面,建立起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面发展。注重配套措施。持续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登记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公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差别;深化完善征地制度改革,按照城乡土地一体化发展方向,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逐步消除与城镇居民缴纳社会保险的差距。
    6.不断提高失业妇女的劳动能力,加强技能培训,给失业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平台,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7.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实现应保尽保。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宣传妇女安全工作,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保障工伤妇女的合法权益。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建设。
    9.加强政府机关之间的联系合作,加大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妇女一定的优惠政策,为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
    10.为残疾人妇女提供保障。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妇女予以生活救助,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建设,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服务。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强化妇女典型宣传。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创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
    4.倡导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实现低碳生活。
    5.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85%左右(2015年达到60%)。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2015年达到7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将性别视角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工作中,提高女性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率。
    策略措施
    1.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党校、进机关、进高校、进社区,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提高媒体对优秀女性的宣传率,树立各层次妇女典型,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分子,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将性别观点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禁止在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出现有辱女性人格、女性形象的内容。
    4.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改善妇女的家庭地位,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营造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角色关系。
    5.发展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健全、完善城市社区和农村妇女活动场所,设置为妇女服务的公用设施。大力加强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鼓励各种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6.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生活、生产环境的监测评估,推广清洁能源和技术,减少家庭、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等环境对妇女的危害。
    7.倡导妇女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在女性中的普及率,增强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促进城乡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号召女性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扩大志愿者服务工作范围,在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网络,逐步建立居民间互助的社区服务机制。
    9.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增加饮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饮用水安全监督和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合格率,保障村民尤其是妇女的饮水安全。
    10.加强农村改厕建设。加大卫生厕所宣传力度,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把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切实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积极推进公厕免费开放,引导大型公共设施、沿街商业设施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要,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妇女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2.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和强迫妇女卖淫等暴力犯罪,严厉禁止和有力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3.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重点保护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的财产权益。
    4.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以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5.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争取每个律师每年办理1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策略措施
    1.加强民主与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发挥妇联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法律监督作用,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强化其在司法、执法中的性别意识,增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3.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法惩处和制裁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纳入全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之中,提高全社会对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
    5.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妇女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村司法行政工作室作用,重点向农村地区的妇女宣传法律知识。对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宣传到户、宣传到人,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使反对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视情节轻重做好疏导、调解、教育和处理工作,不得推诿。
      7.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体系,构筑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对妇女的信访、法律咨询、控告、申诉,应热情接待,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和推诿。
      8.建立健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妇女儿童优先”的意识。充分发挥设在市妇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妇联组织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在对象上要重点对贫困、残疾妇女进行法律援助,使妇女不因贫困等原因影响法律权利的行使。
    四、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单设,职级高配,人员专职。
    (二)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各级政府要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妇女事业发展,将妇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对实施纲要中的重点、难点要适当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四)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主要工作机构。各级政府每年专题听取有关妇女发展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纲要的实施进展情况。
    (五)加强对妇女发展和纲要的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实施纲要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给予宣传表彰。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系统分析、客观评价纲要目标达标情况,判断纲要实施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纲要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为推动纲要目标如期实现,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市、县(区)统计局负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编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评估组由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估组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市级纲要和县(区)纲要分别实施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中期评估,10年进行终期评估。市定期对各县(区)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指导。
    (四)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及检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规范分性别统计指标。完善全市妇女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五)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部门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附件:《安徽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任务分解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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